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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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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新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刚玉材料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信义新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文昌北路1299号

联系人

郑健康

项目名称

信义新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刚玉材料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信义新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成立于2023年09月18日,主要从事耐火材料的生产。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建设单位投资30000万元在马鞍山和县经济开发区信义玻璃产业园内租赁标准化厂房建设“信义新材料(马鞍山)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刚玉材料项目”(备案号:2311-340523-04-01-105387)。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条电熔锆刚玉材料(AZS)生产线,可年产8000t电熔锆刚玉材料。

AZS生产线使用锆英砂、脱硅锆为原料,两类原料含天然放射性核素(铀-238、钍-232及其子体),属于伴生放射性物料。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伴生放射性物料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于2025年12月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单位年产1万吨刚玉材料项目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张广安(皖05F2022042)、党锦涛(皖05F2025041)、付学好(皖05F2022038)、石聪(皖05F2022039)、徐凯(皖05F2022040)

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党锦涛、周永2025年9月27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健康

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周永、党锦涛、顾林彦、2025年10月22号和2026年1月14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健康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夏向伟、梁峥2026年1月16号-1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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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γ射线、α、β表面污染、氡(钍射气)及其子体等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C中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的规定,本项目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95×105Bq<2*107Bq,故为丙级;依据《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标准》(GBZ/T181-2024)附录A中非医用建设项目分类,本项目属于危害一般类的非医用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合理,监督区划分明确,满足GB18871-2002的要求。

3、建设项目生产电熔锆刚玉(AZS)耐火材料,其中锆英砂、脱硅锆为原料为关键原料,实践目的具有明确的生产必要性;项目建设前经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论证,运行中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其生产效益(如产品质量提升、生产流程优化)远大于潜在辐射风险,净利益显著,满足“放射实践正当性”原则。

4、建设项目作业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检测结果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满足区域划分的要求;作业场所氡及钍射气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室内氡及其子体控制要求》(GB/T16146-2015)年均氡浓度目标水平;作业场所及岗位人员工作服表面的α、β表面污染检测结果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B表B11中“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的监督区不大于4Bq/cm2”、“工作服、手套、工作鞋的监督区不大于4Bq/cm2”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受照的年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职业照射限值,满足“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采取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已成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已制定相关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后续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落实。

6、建设项目已配置的放射工作人员,已建立并保存了相关档案,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持续落实本项目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以及放射防护培训事宜。

7、综合考虑该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完善个人剂量监测与健康管理:为放射工作人员每人配置1台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确保作业期间实时监测。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有73名放射工作人员仅安排21人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议尽快组织剩余放射工作人员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且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增加内照射相关体检项目;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周期调整为每年1次,重点增加痰细胞学检查等检测项目,离岗时需完成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所有体检结果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关联存档。

3、完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现有放射工作人员均需建设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并参加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开展的培训,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将培训情况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尽快报名参加并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专业类别为“科研生产及其他”。

4、优化公众辐射防护措施:针对厂区公众年有效剂量(0.45mSv/a),建议调整其工作班制,减少接害时间;在厂区边界(尤其是公辅区、办公区)增设辐射监测点和检测频次,监测结果通过厂区公告栏公开。针对相关岗位(如配料工、AZS仓管员、AZS破碎工等)年有效剂量接近管理目标值的情况,应合理安排班制,减少工作人员接触时间。特别是AZS仓管员,其内照射剂量较高,应在减少其接触时间的情况下,强化仓库的通风设施。

5、深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每年至少组织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覆盖物料泄漏、除尘系统失效、通风故障3类核心场景,演练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盘总结并优化应急预案;在伴生库、破碎车间配备专用应急处置物资(包括防辐射面罩、密封收纳袋、清扫工具、辐射剂量仪),明确物资存放位置及领用流程;建立与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的应急联动机制,开通放射损伤救治绿色通道,确保超剂量照射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可启动医疗救援。

6、工作时长不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建议建设单位实施调整,如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7、本项目放射工作场所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每年根据检测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如实进行申报;检测及申报工作纳入到“综合查一次”范畴内。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报告书》修改后通过评审。

(1)细化辐射源项的分析与描述;

(2)规范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评价;

(3)按与会专家的其他意见一并修改。

备注:评审时间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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