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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
新闻来源: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 发布时间:2024-01-05 阅读:6165次
        2023年12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2月26日发表文章《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全文如下。
  2023年12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矿产资源法修订遵循以下总体思路: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对现行矿产资源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
  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一是加强政策支持。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并对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完善矿业权制度。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并提出出让申请;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有利于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三是强化对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四是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明确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一是完善勘查开采许可制度。适应矿业权制度改革要求,将矿业权取得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分离,规定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二是维护勘查开采活动秩序。规定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正常进行。三是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对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合理利用;要求采矿权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四是建立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健全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经验收合格;要求采矿权人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作出规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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